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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行为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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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在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位于潮安区庵埠镇一仓库存在涉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立即组织市、区执法力量进行查处。

  经查,该仓库系广东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存放有现油墨研磨机9台 、搅拌机4台 、油墨生产材料及油墨产品一批。执法人员当场对生产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对油墨进行抽样送检,并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目前,抽样结果确认部分油墨属于危险化学品,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接下来,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保持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发现一宗,打击一宗,严惩非法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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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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