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惠英因保管不善,将安集用(2000)字第5121105020008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丁惠英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