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曝光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行政案例(二)

2025-10-15 10: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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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市市场监管局自去年启动“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以来,针对突出侵权行为实施精准打击,查办了一批重点违法案件,切实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现将2024-2025 年上半年10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六:湘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潮州市某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恶意代理注册商标案

  2024年6月5日,湘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位于湘桥区凤新街道的潮州市某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当事人现场供述及其提供资料显示:其在明知“1945年8月15日”是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日期,不能作为商标申请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5日接受林某龙委托,代理申请注册“1945· 8·15”、“壹玖肆伍年捌月拾伍日”、“1945年8月15日”和“August 15,1945”等四个商标。

  “1945年8月15日”是日本无条件投降的特殊日期,该日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事人作为申请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在明知该日期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仍受委托代理申请注册上述4个商标,属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湘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案例七:湘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湘桥区某彬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蛮村”白酒案

  2024年6月18日,湘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依法对湘桥区某彬食品店位于湘桥区城西街道古美村南堤外水泥路边的仓库(未编门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蛮村”金醇酒22箱(每箱12瓶,每瓶500ml),当事人承认上述“蛮村”金醇酒是其购进并用于销售的,现场无法提供“蛮村”金醇酒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以及商标授权证明。

  经查明:湘桥区某彬食品店在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未索取合法购进票据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17日通过微信从外地一制假酒厂购进“蛮村”金醇酒50箱,总购进金额为70000元,已销售24箱,销售总额为43200元,另有4箱为其食用及送人,共获利8640元,剩余22箱未售被查。

  “蛮村”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受我国的法律保护,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湘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蛮村”金醇酒22箱并处罚款45000元。

  案例八:湘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LAVAZZA”咖啡杯碟案

  2024年10月17日,湘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位于湘桥区中山路由陈某霓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网店“伍拾号”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未索取合法购进票据的情况下购进“LAVAZZA”字样的咖啡碟、咖啡杯,于2021年11月6日开始,在拼多多平台网店“伍拾号”上架销售。至被查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68套,每套销售金额从28元到40元不等,总销售金额是2135.36元,剩余“LAVAZZA”咖啡碟(直径10cm)82个;“LAVAZZA”咖啡碟(直径12cm)64个;“LAVAZZA”咖啡杯92个未售被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陶瓷制品的合法有效手续。

  “LAVAZZA”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受我国的法律保护,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涉案陶瓷制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湘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LAVAZZA”咖啡碟146个、“LAVAZZA”咖啡杯92个;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九:湘桥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肖某明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realme”及“OPPO”手机充电器案

  2024年8月13日,湘桥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依法对位于湘桥区城西街道春光景山景园路一巷的手机充电器加工场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擅自开设加工场,从事手机充电器的组装生产,共组装手机充电器74000个,实际获利17332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在明知吴某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未取得“realme”及“OPPO”的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吴某镪购买6000个标注“realme”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型号:R11)和10000个标注“OPPO”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型号:R11),每个价格1.9元,总金额是30400元,准备以每个手机充电器2.1元的价格销售给一网上顾客,因吴毓镪在生产上述商标手机充电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交易未实际完成。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向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征旗电器商行购进用于组装手机充电器的原料9000组,每组1.1元,并雇工组装成空白手机充电器(型号:AK933GB),之后在未取得“realme”商标授权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11日以每个商标0.04元价格雇佣吴某镪帮其在上述空白充电器上镭射“realme”商标,因吴某镪在镭射上述商标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镭射“realme”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型号:AK933GB)未交付当事人。

  “oppo”商标和“realme”商标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受我国的法律保护,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吴某镪生产的标注“realme”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型号:R11)、标注“OPPO”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型号:R11)以及标注“realme”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型号:AK933GB)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未经许可私自开设加工厂从事手机充电器的组装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明知吴某镪未取得商标授权证书仍向其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手机充电器,并准备销售给社会私人的行为以及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委托吴某镪在其组装生产的手机充电器上镭射他人注册商标,并准备销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湘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332元;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十:饶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亿贸易商行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8月13日,饶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饶平县某亿烟酒贸易商行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6月中旬向陌生人进购两瓶“剑南春”酒,售出一瓶,获利18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剑南春”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鉴定,涉案商品系假冒产品,涉案货值为740元。

  当事人在未向供货者索证索票情况下购进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饶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作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2.5元;没收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瓶;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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