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市民政事务中心、市殡仪馆:
为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发展,促进移风易俗,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潮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映。
潮州市民政局
2025年9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潮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发展,促进移风易俗,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发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海葬、树葬方式进行撒散、深埋,达到不作任何标记、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处理骨灰目的安葬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是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以群众自愿参与为原则的逝者骨灰海葬、树葬活动。
第四条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市级福彩公益金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逝者生前为潮州市户籍居民,且参加我市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申请人可申请我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逝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申请人不享受补贴,但可以免费参加我市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近亲属或者依法受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的受托人。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标准为:参加骨灰海葬、树葬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每具骨灰补贴1000元,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水平不定期调整。
第七条 申请我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申请人须填写《潮州市节地生态安葬声明书》和《潮州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到市殡仪馆:
(一)逝者生前户籍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二)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 明(推断)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 备查);
(四)《骨灰寄存证》或《骨灰领取承诺证》复印件1份 (原件备查);
(五)申请人与逝者关系证明资料,如户口簿、公证书、委托书、法定监护人证明资料等;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银行卡复印件。
第八条 市殡仪馆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收集,市民政事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缺失的,申请人可自收到市民政事务中心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交材料。逾期未补交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发放补贴。
第九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市殡仪馆于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划入申请人的银行卡。
第十条 申请人申领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冒领、骗取补贴,如有冒领、骗领的,由市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节地生态安葬业务档案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绩效监控、评价结果运用的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民政事务中心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村(居)委会等宣传阵地,加强对殡葬改革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转变治丧观念,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原《潮州市生态安葬奖励办法》(潮民规〔202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