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5年11月18日,省民政厅印发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办法》规定,部分具体认定条件需由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
三、目标任务
本通知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实施,使认定标准更符合本市实际,更精准地惠及困难群众,确保政策在我市能精准落地,执行更为规范统一。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分别为特定情形的财产认定标准、单独纳保人员的保障标准和其他事项,对《办法》中明确规定由地市制定的相关认定事项进行具体细化明确。
(一)特定情形的财产认定标准
1.居住用途不动产。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2.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不超过5倍城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项可视为符合财产认定条件。车辆价值认定依据包括购置发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二手车市场公允价值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等,或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三条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方式进行评估。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保人员的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应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水平发放保障金。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作为《办法》配套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政策施行前已纳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在下一次复核中适用本通知。
五、涉及事项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的经济状况核对规则中涉及车辆、居住用途不动产的认定,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