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方便群众办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解读链接:解读《关于切实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方便群众办事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司法局:
为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巩固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阶段性成果,切实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便民利民机制,市局制定《关于切实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方便群众办事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反馈。
潮州市司法局
2021年3月23日
关于切实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方便群众办事的若干意见
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巩固我市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阶段性成果,切实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便民利民机制,切实解决群众“不愿、不会、不敢”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行政复议受理便民机制,实现复议为民
(一)做好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引导
在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公开承办行政复议的科室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子邮箱等行政复议有关事项,供群众查询。
在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宣传咨询窗口,摆放行政复议宣传材料,扩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方便群众就近了解、咨询行政复议。
(二)建立行政复议“三个一”工作机制
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一站式服务”。完善行政复议口头申请模式,对书写确实困难或不便的群众,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提交,行政复议机构为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手印确认。
做到行政复议事项“一次性告知”。接待申请人时应一次性告知办案流程、办案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材料。坚持“及时受理”和“容缺受理”,对按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申请明确告知依据。
实现行政复议全程“一次不跑”。在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对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当面提交申请的群众,利用邮政快递收发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复议机关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文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到群众手里,实现群众不需到场即可完成行政复议的全过程,打通行政复议最后一公里。
二、建立“繁简分流”案件办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
探索建立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模式,实现“简单案件快速审、一般案件常规审”。
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压缩办理期限、简化办案程序,通过建立“繁简分流”的案件办理模式,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兼顾行政复议公平与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优势。
办理一般案件应重视实地走访、调查询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到案发地进行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案释法,保障参与行政复议各方全面举证、充分质证,增强审理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三、建立多元化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机制,强化质量观念
(一)将调解和解贯穿案件审查全过程
在明确平等自愿的调解和解原则的基础上,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在受理申请时,向申请人释法明理,引导申请人主动履行行政行为,减少申请人的诉累;审查过程中,主动向参与行政复议各方告知有关调解和解的规定,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纠纷的负面效应,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中讨论制度
对事实不清,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应召开集体讨论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讨论,确保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
重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功能,鼓励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积极为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充分发挥委员中立性、专业性的作用;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召开案件讨论会,将审议意见记录在案,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四)加大行政复议决定书析法说理力度
不断加大行政复议决定书析法说理力度,通过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依据的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说理,以公开透明、有理有据的方式,让行政复议决定书更具有说服力,增进行政复议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有机衔接机制
积极与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沟通联系、反馈信息,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方式、方法,从而使行政争议化解及时、化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