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门可以作为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2026-02-13 14:5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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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设立基金会,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可参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粤民民〔2001〕3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申请人可按照拟定的主要业务领域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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