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府规〔202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项目总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除外)的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维修等。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市政、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等类型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其他政务信息化项目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专家咨询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和概算控制。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编制
第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列入储备库后应按有关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各项目业主单位(下称“项目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每个五年规划编制期,提出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将其中的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建设条件成熟的,各项目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项目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财力情况,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计划投资额和年度主要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市级预算调整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必须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下称“在线平台”)注册登记,取得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各有关部门出具项目审批文件应当标注项目代码,并将项目有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项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互认。
第十二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下称“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省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对已纳入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规划计划,或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项目,或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研报告。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工程以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单独装修、修缮工程及设备购置(含安装)工程无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招标活动中,依法不需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的同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投标方式和范围。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审批前单独申请核准。
第十四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研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研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报批项目可研报告必须同时提供市财政部门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选址和用地(用海)预审证明文件(或出具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符合规划证明文件);项目建成后年能耗达1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耗电量达500万度及以上的须同时提供节能审查意见,涉及征地拆迁、环境影响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项目,须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涉及行业管理的,须加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可研报告审批部门可在审批前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
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时,应明确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政府确定的代建项目,由代建管理机构按照我市有关代建管理的相关规定,代表项目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的有关职责,承担从项目接手至项目移交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可研报告获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并按规定报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投资概算。交通、水利、农业等项目报相应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它项目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将初步设计与项目投资概算合并审批。
第十八条 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项目投资概算编制的依据是现行概算定额、综合定额和概算指标。项目建设中所需的主要设备货物类,原则上应提供三家(含)以上询价,并由项目单位综合确定其费用。项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但不超过10%的,应优化调整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将投资概算降低至经批准的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以内;超过投资估算且超10%(含)的,项目可研报告按程序重新报批。
投资概算审批部门以自行审核为主,必要时可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或外聘造价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工作。审核机构对其审核意见负责,投资概算审批部门参考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进行批复。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概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及项目资金支付计划等资料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其审核结果作为工程建设招标的最高限价和工程付款依据。若预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或重新报批可研报告及投资概算。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财政审核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资料齐全;
(二)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概算经过批准(直接批复初步设计的除外);
(三)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或评审、消防设计审查和预算编制;
(四)施工图预算未存在超过经批准概算中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明显漏项或存在超投资概算。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的策划、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实施、管理经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依法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确定项目建设中标单位(下称“实施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需符合下列情形:
(一)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已经核准;
(二)工程量清单已经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达到招标标准的工程咨询服务费已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的。
对于相关费用国家、省、市或行业没有参照收费标准,财政部门不予审核的,由项目单位通过多家询价后,以询价报价的最低价结合省内外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综合考虑后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单位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开工建设,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送审工作,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审批。
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机构不得撤销。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人防、规划、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备案合并为“联合验收”。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验收测量数据纳入在线平台。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市住建、交通、水务、农业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完毕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市级财政预算和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准则)及上级有关基建财务会计规定,对每个工程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真实、全面、及时、准确核算资金运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资金情况,向项目单位提出支付要求,项目单位根据施工等合同约定和工程监理单位意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项目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并按有关规定将一定比例的款项拨进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批准的投资概算。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中单小项超出投资概算但其他二类费投资仍有节余,在二类费实际投资不超过投资概算的前提下,可以在概算范围内进行调剂。
工程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应作为合同签定价格,合同中应明确承发包双方责任,合同签定后原则上不得追加投资。
第三十三条 因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方案应经济合理,符合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项目投资效益的要求,符合招投标文书和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需工程变更的,按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和本市政府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执行。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须参加工程变更论证并给予指导监督。论证同意工程变更后,项目单位按经批准的变更实施,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变更后总投资超过已批准投资概算的项目和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可以提供调整投资概算的原因和依据,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调整投资概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涉及投资概算调整的,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市政府同意项目变更的决定和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出具项目投资概算调整批复文件;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和投资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批复文件,按照资金管理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属于必须重新招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变更金额由市财政部门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审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对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批准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EPC)的,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才进行总承包发包。初步设计招标控制暂定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依法确定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单位。总承包(EPC)发包以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与详细勘察费、施工图设计费之和,作为暂定的最高限价进行限额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须按本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应在中标单位确定后按规定将预算文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行业部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由县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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