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教育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潮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事项实行政府定价(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以收费主体或收费事项为准。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坚持“公益普惠、多元发展、分类指导”为原则,规范幼儿学前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第二章 收费事项
第五条 幼儿园收费统一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分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大类。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
国家或省政策对上述内容有调整的,按调整的执行。
第七条 鼓励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开设普惠托育服务。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统一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使用财政票据,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凭证。
第三章 公办幼儿园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的变化及调整周期,依程序予以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履行成本调查、价格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依定价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托育费标准,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十三条 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第十四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具体项目、依据和理由;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幼儿园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近3年生均培养成本、新设立幼儿园未来3年生均培养预测成本等;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提供近3年幼儿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新设立幼儿园除外);
(七)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规定,由市、县发改部门根据权限实施定调价监审。
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由幼儿园业务及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五部分构成。具体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粤发改规〔2021〕7号)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章 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改部门制定最高标准,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各自办学条件,在不高于最高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或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参照上述条文执行。
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应按年度定期向家长公开办园成本。
第五章 保育及住宿收费
第二十一条 保教费、住宿费的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同一幼儿园同一班级的幼儿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新生”指调整收费年度秋季新注册入园的幼儿,“老生”指调整收费年度秋季前已注册入园的在读幼儿(含相应年级的插班生)。
插班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一般按学期(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或按月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统一按学期收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可选择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可收取节假日保教费。
节假日保教费标准有调整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
节假日保育教育,以家长自愿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 保教费、住宿费一般在9月份调整。采取按月收费的,假期与学期交叉月份,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调整。
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按学期收费的,幼儿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幼儿园应退还所缴保教费的90%。幼儿在园经批准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的,保教费按幼儿在园时间清退。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幼儿实际在园月数),在园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幼儿园按月份收费的,幼儿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幼儿园应退还所缴月份保教费的90%。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的,保教费按幼儿在园时间清退。在园不超过4天(含,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幼儿园退费金额应全额退还幼儿家长,不得预先用于抵扣下一缴费时段的应缴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私自离园,所缴保教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退还方式,参照保教费的方式执行。
第六章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第二十八条 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由各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需要,以“元/人·天”为单位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在园时间不足月(学期)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幼儿园在学期末或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服务性收费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原则上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代收费项目视具体项目明确收费单位,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增设收费项目。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幼儿园应保障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育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
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受幼儿家长委托,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
托管费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收费标准在实施前应征求在园幼儿家长意见。
第三十条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费用。工作人员与幼儿的膳食费用要严格分开。
食堂由第三方承包经营的幼儿园,伙食费可由家长直接缴至幼儿园和承包方共建监管账户。
幼儿园应于次月10日前或学期结束10日内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校车费。
第三十二条 生活用品费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可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生活用品。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活动费,由幼儿园按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分开入账、分开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幼儿园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幼儿园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幼儿园收入。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将资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核拨支出。
民办幼儿园办园主体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规范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全面足额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促发展。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
幼儿园应于招生报名30天前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 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幼儿家长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于每年6月底前填写《潮州市幼儿园收费信息表》(见附件)、撰写幼儿园收费情况报同级教育部门。教育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汇总信息表和收费情况,抄送同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市直及湘桥区对幼儿园管理的权限范围,具体以教育部门的划分意见为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发改、教育、财政、市监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各级市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经费使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据实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对挤占挪用保教费收入、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的,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教育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